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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 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尊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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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yong 发表于 2021-2-16 13: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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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带大家围观一下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尊尚金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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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天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天津银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尊尚金)产品(以下简称“尊尚金”)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      1、尊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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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5711 发表于 2021-2-16 13: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天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天津银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尊尚金)产品(以下简称“尊尚金”)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
  
  1、尊尚金是天津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遵循大额分期付款产品规则,按期支付手续费、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现金分期产品。持卡人可在天津银行授予的“尊尚金”大额分期额度内申请分期金额和分期期限,将分期资金以自主支付方式划转至信用卡信用账户或持卡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或以受托支付方式划转至指定合作商户单位结算账户。并按照产品规则支付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2、持卡人可通过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指定电子渠道办理尊尚金。
  
  3、本产品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且当前账户无透支欠款额(不含未分摊分期余额)的尊尚白金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其他信用卡产品将根据产品定位、产品性质、产品特点由天津银行确定是否允许申请本产品;附属卡不能申请本产品。
  
  4、天津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个人账户情况,依据内部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
  
  5、尊尚金申请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含)起,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申请时所持信用卡账户大额分期可用额度。分期本金为自主支付方式的,单笔申请分期金额最高为30万元。在该范围内持卡人可自由选择单笔分期的申请金额。如对分期金额变更,可于申请日17:00之前致电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提出申请。
  
  6、尊尚金分期期限按日计算,单笔最短1天、最长为365天,且单笔分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卡片有效期限。在该范围内持卡人可自由选择单笔分期的申请期限。如对分期期限变更,可于申请日17:00之前致电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提出申请。天津银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分期期限。
  
  7、分期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可选择将分期本金以自主支付方式划转至信用卡信用账户或持卡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或以受托支付方式划转至指定合作商户单位结算账户。分期本金划转至信用卡或借记卡账户的,持卡人可通过取现、转账、消费等方式支取使用。
  
  (1)分期本金划转至信用卡信用账户的,分期本金以溢缴款形式存入信用卡信用账户,如信用卡信用账户当前存在透支余额,则优先偿还信用卡信用账户透支余额。
  
  (2)分期本金划转至持卡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或指定合作商户单位结算账户的,分期本金于分期申请成功后T+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若因持卡人提供的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划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天津银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8、手续费
  
  (1)尊尚金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手续费日费率乘以申请天数,手续费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分位。
  
  (2)尊尚金分期期限按日计算,如在账单日前到期,手续费于到期日与分期本金一同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如在账单日后到期,则账单日时将当期手续费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手续费于到期日与分期本金一同计入信用卡账户中。
  
  (3)尊尚金手续费收费标准:日费率为0.022%,天津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客户具体情况调整手续费率标准。专项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以合作商户协议约定价格为准。
  
  (4)手续费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本金还款
  
  (1)尊尚金分期期限按日计算,分期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全额计入信用卡账户。如全额提前还款的,分期本金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全额计入信用卡账户;如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前偿还部分的分期本金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未还本金于分期到期日一次性计入信用卡账户。
  
  (2)在尊尚金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还款时,信用卡信用账户存在透支余额,则先偿还透支余额,再偿还“尊尚金”本金。
  
  (3)尊尚金到期(含提前还款)分期本金不享受免息期,若到期日(含提前还款日)当日17:00之前未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剩余未还本金将按天津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分期本金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超过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仍未偿还的,则按信用卡逾期处理,并按天津银行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4)到期日(含提前还款日)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分期本金不可再次申请分期。
  
  (5)持卡人若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尊尚金未到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10、持卡人成功申请尊尚金分期后,分期本金占用账户大额分期额度。到期日及提前还款日恢复账户大额分期额度,到期本金(含提前还款本金)及手续费占用账户信用额度。随持卡人还款,信用额度随之恢复。到期本金(含提前还款本金)及手续费占用账户信用额度前,账户信用额度发生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不受影响,并可申请该信用卡产品已开通的灵活分期、账单分期等分期产品。
  
  11、办理尊尚金分期产品的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后不自动续期,持卡人可致电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提出卡片续期申请。经天津银行审批核准后,方可办理信用卡续期。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尊尚金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所有未分摊本金、手续费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2、尊尚金成功申请后,不允许撤销。持卡人可于尊尚金申请日次日致电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或通过指定电子渠道申请提前还款。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分期。
  
  尊尚金支持全额提前还款和部分提前还款。如全额提前还款的,本金和当前剩余手续费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实时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未使用天数不再收取手续费;如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前偿还的本金和当前剩余手续费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实时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未还本金按照剩余分期天数重新计算手续费。
  
  13、持卡人须承诺尊尚金分期资金用途合法合规,持卡人必须保留资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天津银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资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天津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同时天津银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产品的申请。
  
  14、如天津银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尊尚金分期,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天津银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天津银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5、如天津银行行使本条款第14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天津银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手续费,且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16、天津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产品的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各分期产品条款执行。
  
  17、如持卡人在天津银行垫付了商品(服务)款项后发生退货情形,商户同意并向天津银行返还相应款项后,天津银行对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分期付款交易进行调整。已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手续费及当前剩余手续费不予退还;剩余未使用天数手续费不再收取。
  
  18、有关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运费、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仍应继续按上述约定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天津银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19、特别声明:持卡人所购商品(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服务)及其销售有关的责任;天津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与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20、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产品办理过程中,天津银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天津银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天津银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1、持卡人同意,天津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尊尚金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天津银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天津银行在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受让方承接,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天津银行将按照持卡人在天津银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分期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分期的天津银行信用卡中。天津银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本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3、天津银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尊尚金分期产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产品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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