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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 九江银行信用卡随享金现金分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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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9889386 发表于 2021-2-16 13: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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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信用卡随享金现金分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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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随享金是指持卡人向九江银行申请用其信用卡支取资金,并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九江银行将资金划至持卡人收款账户,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2.随享金仅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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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晴香 发表于 2021-2-16 13: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1.随享金是指持卡人向九江银行申请用其信用卡支取资金,并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九江银行将资金划至持卡人收款账户,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2.随享金仅限九江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随享金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可申请支取的现金额度在本人信用卡随享金可用额度范围内。
  
  3.持卡人应按照与九江银行约定的用途使用通过随享金获得的资金,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旅游消费、家居装修、助学进修、医疗保健等),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持卡人应准确填写/告知申请该款项的资金用途。
  
  4.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且承诺配合九江银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如持卡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的,九江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还随享金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同时九江银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5.持卡人成功办理随享金后,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同时,随享金业务经九江银行核准后发放至持卡人信用卡约定账户(即本行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且签约信用卡约定还款功能),持卡人与九江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并生效,持卡人应按约定还款,且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的任何非正常状态(如卡片未激活或被冻结、停卡、注销等)为理由对抗该债权债务关系。
  
  6.随享金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手续费总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总手续费率。每月还款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与手续费总金额的和除以分期期数,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随享金产品,手续费总金额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持卡人申办随享金业务的九江信用卡账户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应按账单显示金额按时还款。
  
  7.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若需提前还款,需申请提前终止随享金。
  
  8.持卡人已成功办理随享金,如申请提前还款(即提前终止随享金),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9.若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持卡人卡片过期,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九江银行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所有剩余未偿还的随享金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随享金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若随享金存在担保人的,九江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对持卡人应偿还金额承担赔付责任。担保人赔付后有权向持卡人追偿。随享金本金及手续费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九江银行将依照《九江银行信用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10.九江银行有权对持卡人随享金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分期额度及额度金额。
  
  11.九江银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若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汇款错误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等情况),九江银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
  
  12.九江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九江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九江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九江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条款、各项费用以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提前在九江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但对于在公告生效日前办理的随享金业务,其适用的手续费率仍以持卡人办理该业务时的费率为准。
  
  13.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的条款,对本约定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确认九江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九江银行服务热线 95316 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
  14.本条款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九江银行信用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
  
  15.随享金业务的每期应还金额和手续费不参加九江银行信用卡积分计划。
  
  16.本合同自持卡人采用手写签、或电子签名等在线签署确认、或通过电话确认形式(以九江银行系统录音为准)签约时成立并生效。
  
  17.持卡人确认九江银行对本条款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九江银行责任的条款、九江银行单方面享有权利的条款、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九江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持卡人注意并已经按照持卡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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