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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 侦查中注意信用卡透支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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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桶 发表于 2021-1-23 12: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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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银行发卡无序导致大量的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产生了比较多的分歧。为统一法律适用,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基本没有争议。二是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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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银行发卡无序导致大量的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产生了比较多的分歧。为统一法律适用,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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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TX12 发表于 2021-1-23 12: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由于银行发卡无序导致大量的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产生了比较多的分歧。为统一法律适用,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基本没有争议。二是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事实上,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难点,于是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对案件定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各地检察院不起诉、行为人辩护理由来看,主要分歧还是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上。侦查机关忽视的主观目的证据的收集,加之恶意透支行为发生时间比较长,证据灭失,检察机关、法院大多做存异不诉,刑事打击效果减弱,危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小编梳理了部分辩护观点和辩解理由,从侦查角度如何固定主观目的类证据。
一、辩解银行工作人员授意办卡人提交假的证明文件,违规降低审核标准,滥发信用卡
  实务中,有部分行为人为办理大额信用卡,采取提供假证明的欺骗方法办理额度高达几十万的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侦查人员一是要对提交证明类文书,如工作、收入证明、抵押物等,核实是否真伪,发现有无伪造印章、签名等。二是询问银行经办人员办理信用卡的经过,是否告知还款规定和透支法律责任等。
二是辩解用于生产经营,因损失不能还款
  一般的,行为人侦查阶段初期供称将透支款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未辩称用于生产经营,在充分保障行为人诉讼权利情况下,侦查终结后辩称大部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但又未能提供此类证据的,小编认为按照证据规则,可不予采纳行为人的辩解。
  相反的,对于供述用于生产经营的,要从款项去向,逐一核实。如徐某信用卡诈骗案,辨称透支信用卡所得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后因被他人诈骗,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欠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经依法查明,徐某开办的汽车修理厂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导致资金链断裂,后其在多家银行开办多张信用卡进行大额刷卡透支,而其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交了年收入高达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收入证明,与其实际收入及公司盈利情况明显不符,徐某虽联系银行就还款事宜进行沟通,但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证明,徐此后仍然没还款,在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催收时,存在拒接电话、手机停机的情形。
  徐辩解其将从信用卡透支的钱款用于公司经营,但调取的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并未收到涉案信用卡的钱款,其辩解的资金流向亦不符合常理,无法提供证明其将钱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书证,上述辩解无任何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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