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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爆料] 又1家支付公司败诉!POS代理商怕赔钱务必记住这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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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小编 发表于 2018-7-27 17: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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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某银行信用卡刷卡完成价值9.28万元的金条交易。然而,收单机构和发卡行后来核实,刷卡人持有的是伪卡,发卡行退单拒付,商户不得不把银行和收单机构告上法院。

今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这也是沪上首例判决的伪卡盗刷引发的商户起诉发卡行收单机构纠纷案。

刷卡买金条 持卡人却在国外
2014年9月4日, “黎竹波”(化名)持尾号为0619的某银行信用卡,在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台州的商铺,以密码支付的方式刷卡消费9.28万元购买金条。交易卡片正面印有 “LIZHUBO ”拼音,背面预留“黎竹波”签名。收银员见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字、拼音和签购单签名字形相符、读音一致,于是完成了买卖金条的交易。

然而,这张卡真正的主人并非“黎竹波”,而是黎著波(化名)。当天下午,黎著波收到交易短信通知后当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称交易发生时他本人持卡在新加坡,否认该笔交易为其本人交易。刷卡记录显示,真正的持卡人黎著波在当天下午,于新加坡进行了三笔信用卡交易。经过核查,收单机构从“金兄弟珠宝”开立的账户中扣除了相应款项,返还给了受害人黎著波。

然而商户却承担了双重损失:金条交易已经完成,而原本该收入账户的9.28万元也返还给了持卡人,谁该为商户的损失负责呢?

法院判决“亮了”
2017年6月19日,“金兄弟珠宝”将银行、收单机构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请求判令收单机构赔偿其损失9.28万元,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户、发卡行、收单机构在中国银联签订的合约,三方与持卡人均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收单机构负有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的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特约商户负有审核持卡人真实身份和银行卡真伪的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应当确保银行卡内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保证使用安全,但被害人黎著波的信用卡却被不法分子使用伪卡盗刷,说明银行制发的信用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其未能充分尽到对于涉案信用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涉案收单机构将“金兄弟珠宝”列为“其他批发商”进行登记,致使发卡行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时未重视到原告商户交易金额较大易导致交易风险的可能性,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商户在审核签购单时,应认真比对、判断签名与持卡人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必要时查验身份证件,但原告商户并未做到,因此,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被告银行赔偿原告3.712万元,被告收单机构赔偿原告2.7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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