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卡养卡”构成犯罪!买POS信用卡TX被判6年!
通过pos机套现,非法获利7万余元,男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万元。近日记者采访得知,非法套现是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获利7万余元,男子获刑6年
冯某今年21岁,2015年10月,他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有专门做POS机的代理商。他打电话联系对方,然后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对方做好后,直接将POS机送到冯某提供的地方。办理POS机的费用,一个700元左右,办理商户名称不要钱。每个POS机上贴的标签各有不同,有加油站、航空售票等。这些,都是pos机代理商做的。用信用卡刷POS机,就可以出来这些地方消费的小票。
冯某将这些POS机绑定在自己的两张卡上,POS机上刷出来的钱隔天就到了这两张卡上。之后,他开始通过朋友介绍或在朋友圈发消息联系客户,客户一般直接通过电话联系来到他的住处。客户用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冯某给客户现金。客户需要按照刷卡金额的0.8%,支付给冯某手续费。
民警共在冯某家中,查获两袋子小票。这些小票都是从POS机里刷出来的,小票金额基本和冯某所绑定的银行卡流水一致。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冯某非法为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从中获利。经审计,冯某利用POS机套现共计3309万余元,非法获利约728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冯某银行账户内存款52465.9元。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共计330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万元。冻结在案的52465.9元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冯某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卡养卡”构成犯罪
冯某利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手法俗称“以卡养卡”。这种方法,通俗地说就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当合法手续到银行柜台或ATM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的非法手段,将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同时不支付银行手续费的行为。
按我国信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信用额度内资金只能用来消费,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期满后要及时偿还,否则银行将收取利息。持卡人若要套现,必须在银行柜台或ATM上进行,且必须缴纳手续费。
利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在最高56天的“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发卡银行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有效进行鉴别和跟踪,使银行经营风险增大。不少不法分子瞅准信用卡套现最高56天的“免息期”,通过成立所谓“贷款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方式,向社会散布广告招揽信用卡套现“生意”,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套现,收取持卡人给付的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
信用卡套现存在诸多隐患
信用卡套现规避了银行设定的取现费用,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大量不良的贷款造成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危害极大。警方提醒,信用卡套现存在诸多隐患,一是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影响金融秩序,三是为盗窃卡、抢劫卡套现提供了渠道。套现者和情节严重的持卡人,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利7万余元,男子获刑6年
冯某今年21岁,2015年10月,他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有专门做POS机的代理商。他打电话联系对方,然后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对方做好后,直接将POS机送到冯某提供的地方。办理POS机的费用,一个700元左右,办理商户名称不要钱。每个POS机上贴的标签各有不同,有加油站、航空售票等。这些,都是pos机代理商做的。用信用卡刷POS机,就可以出来这些地方消费的小票。
冯某将这些POS机绑定在自己的两张卡上,POS机上刷出来的钱隔天就到了这两张卡上。之后,他开始通过朋友介绍或在朋友圈发消息联系客户,客户一般直接通过电话联系来到他的住处。客户用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冯某给客户现金。客户需要按照刷卡金额的0.8%,支付给冯某手续费。
民警共在冯某家中,查获两袋子小票。这些小票都是从POS机里刷出来的,小票金额基本和冯某所绑定的银行卡流水一致。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冯某非法为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从中获利。经审计,冯某利用POS机套现共计3309万余元,非法获利约728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冯某银行账户内存款52465.9元。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共计330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万元。冻结在案的52465.9元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冯某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卡养卡”构成犯罪
冯某利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手法俗称“以卡养卡”。这种方法,通俗地说就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当合法手续到银行柜台或ATM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的非法手段,将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同时不支付银行手续费的行为。
按我国信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信用额度内资金只能用来消费,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期满后要及时偿还,否则银行将收取利息。持卡人若要套现,必须在银行柜台或ATM上进行,且必须缴纳手续费。
利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在最高56天的“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发卡银行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有效进行鉴别和跟踪,使银行经营风险增大。不少不法分子瞅准信用卡套现最高56天的“免息期”,通过成立所谓“贷款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方式,向社会散布广告招揽信用卡套现“生意”,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套现,收取持卡人给付的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
信用卡套现存在诸多隐患
信用卡套现规避了银行设定的取现费用,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大量不良的贷款造成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危害极大。警方提醒,信用卡套现存在诸多隐患,一是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影响金融秩序,三是为盗窃卡、抢劫卡套现提供了渠道。套现者和情节严重的持卡人,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