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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 银行是如何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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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315 发表于 2021-1-21 1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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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后果严重,那么恶意透支是怎么评定的呢?平时用卡无意的一个行为会不会被认为恶意透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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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后果严重,那么恶意透支是怎么评定的呢?平时用卡无意的一个行为会不会被认为恶意透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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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风我是沙 发表于 2021-1-21 10: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后果严重,那么恶意透支是怎么评定的呢?平时用卡无意的一个行为会不会被认为恶意透支呢?
  
  一、银行是如何判定恶意透支行为?
  
  持卡人超过了信用卡透支限额刷卡,且超出金额很大的,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透支款本息,之后又继续透支的,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利用信用卡预授权和POS机进行大额套现,很容易被银行认为是在恶意透支信用卡。
  
  二、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依照《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一“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收到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瑞银信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构成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处罚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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