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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 成都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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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jilyhyc 发表于 2021-1-27 14: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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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来给您介绍成都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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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业务”),表示其已全部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约定条款的含义,愿意遵守本约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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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b409459219 发表于 2021-1-27 14: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业务”),表示其已全部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约定条款的含义,愿意遵守本约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规定
  
  1.现金分期业务是指经成都银行核准后,持卡人从信用卡账户中划转分期资金至持卡人本人在成都银行开立的有效借记卡结算账户,用于支付消费款项,并由持卡人分期偿还,并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
  
  2.现金分期业务仅限成都银行邀约的芙蓉锦程信用卡个人卡(除公务卡、专项分期卡外)主卡持卡人开通和申请,恕不接受持卡人自行申请。
  
  3.现金分期业务单次申请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持卡人可用信用额度和现金分期可用额度,溢缴款和临时额度部分不能申请现金分期。
  
  4.成都银行为持卡人提供3期、6期、12期和24期多种现金分期业务期数选择,对应手续费率以成都银行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
  
  5.现金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现金分期业务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或撤销。
  
  2.现金分期业务申请通过后,分期金额占用固定额度,摊销还款后循环使用。
  
  3.分期摊销的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全额记入当期最小还款额。
  
  4.持卡人应全额归还每期账单中列示的现金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持卡人出现未按时足额归还现金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成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现金分期,持卡人须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5.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若需提前还款,需申请提前终止现金分期。
  
  6.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终止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须在当期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本金及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7.若发生下列事项:持卡人的芙蓉锦程信用卡被停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或主动要求停卡、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持卡人违反规定使用现金分期贷款资金,或成都银行认为持卡人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则成都银行有权终止现金分期业务,并宣布分期付款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8.持卡人承诺通过现金分期业务获得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如持卡人违反约定使用资金,则构成持卡人违约,成都银行有权终止现金分期业务并宣布分期付款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9.持卡人使用现金分期资金完成交易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消费凭证,随时根据成都银行要求提供上述消费凭证。如持卡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或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现金分期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的,则构成持卡人违约,成都银行有权终止现金分期业务并宣布分期付款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三).银行权利和义务
  
  1.成都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综合评定后独立决定持卡人现金分期申请是否通过及核准额度。
  
  2.成都银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成都银行开立的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如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不正确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成都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调整内容将于对外公告确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成都银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成都银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成都银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现金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成都银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成都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四).其他
  
  1.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2.现金分期总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总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手续费金额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金额除以期数,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总手续费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3.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成都银行客服电话028-96511或信用卡服务热线40004-96511进行询问和了解。
  
  4.成都银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但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成都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成都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时,成都银行有权终止现金分期业务并宣布分期付款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5.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成都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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