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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通报5家支付机构外汇违规,7大违规行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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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小编 发表于 2018-7-27 15: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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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通报了27个外汇违规案例涉及13家银行以及5家支付机构。其中5家支付机构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智付支付、首信易支付、盛付通。

据外管局公告显示,此次主要针对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转口贸易等重点主体和业务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上半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下一阶段,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保持外汇行政执法跨周期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活动,保持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其中5家支付机构主要存在以下7大违规行为:
1、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2、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3、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4、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5、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6、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
7、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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