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部pos刷了1000多万…支付公司、pos代理抱头痛哭
POS代理败类!玩pos机盗刷,伪卡份子被判刑10年!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孙某多次利用改装POS机套取他人钱财达50多万元,严重危害了他人财产安全,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孙某与同伙涂某商议进行信用卡诈骗,诈骗的方式是通过改装的POS机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并复制被害人银行卡后将卡内的资金盗走。两人议定后,同伙江某(另案处理)找到孙某表示要加入。同年7月,孙某和江某到广州问清楚了使用改装POS机的方式,即到居民小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促销商品,但要求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同年7月底,孙某和江某到重庆物色能摆摊搞促销的居民小区,但没有找到允许其进入的小区,二人随即搭车到了南充,之后孙某制作了名片,并招聘销售人员,后招聘了罗某、青某二人为其进行促销。
同年8月4日,孙某联系到一物业,并取得了进入小区促销的许可,孙某随即从附近超市采购了几个种类的鲁花牌食用油,安排了罗某、青某到小区内摆摊,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并将经过改装的POS机交给销售人员,要求销售食用油时不能收取现金,且每张银行卡油只能刷购一桶。孙某取回改装过的POS机后,和江某一起返回了江西省南昌市。
之后孙某等人通过改装的POS机所盗得的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复制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并利用复制的银行卡以还款、刷卡交易、跨行汇款等多种方式多次将15名被害人卡内现金盗走,数额共计50785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信用卡,且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商户POS机上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孙某多次利用改装POS机套取他人钱财达50多万元,严重危害了他人财产安全,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孙某与同伙涂某商议进行信用卡诈骗,诈骗的方式是通过改装的POS机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并复制被害人银行卡后将卡内的资金盗走。两人议定后,同伙江某(另案处理)找到孙某表示要加入。同年7月,孙某和江某到广州问清楚了使用改装POS机的方式,即到居民小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促销商品,但要求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同年7月底,孙某和江某到重庆物色能摆摊搞促销的居民小区,但没有找到允许其进入的小区,二人随即搭车到了南充,之后孙某制作了名片,并招聘销售人员,后招聘了罗某、青某二人为其进行促销。
同年8月4日,孙某联系到一物业,并取得了进入小区促销的许可,孙某随即从附近超市采购了几个种类的鲁花牌食用油,安排了罗某、青某到小区内摆摊,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销售,并将经过改装的POS机交给销售人员,要求销售食用油时不能收取现金,且每张银行卡油只能刷购一桶。孙某取回改装过的POS机后,和江某一起返回了江西省南昌市。
之后孙某等人通过改装的POS机所盗得的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复制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并利用复制的银行卡以还款、刷卡交易、跨行汇款等多种方式多次将15名被害人卡内现金盗走,数额共计50785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信用卡,且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商户POS机上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