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户信息 信用卡章程竟存“霸王条款”
共享用户信息 信用卡章程竟存“霸王条款”
“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以及相关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等都是不能修改的”,某股份制银行客服人员在记者电话暗访时表示,“其他银行的情况也都类似。”
本报记者近日翻阅了大量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相关协议并发现,手握信用卡审批权的银行在合同约定中“霸气十足”,规范银行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文字对比大约是3:1,而用户的此项对比指标则是1:3。
此外,本报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官网的“隐私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竟然是银行有权与成员单位和部分第三方共享用户信息。
合同预设
多项银行单方特权
尽管从销售手法来看,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为了取悦新客户或增强老客户黏性,经常放低身段进行促销,甚至准备了各类的开卡礼和首刷礼争夺客户,但是,在用户往往忽视的法律领域,银行可谓冷面无情,表述严谨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为自己免责,另一方面则似乎对客户有些苛责。
在某股份制银行官网,记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本报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中,银行有10款权利(共用915个字进行表述),有5款义务(共用316个字进行表述);在关于“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 申请人、持卡人有5款权利(共用314个字进行表述),另有8款义务(共用900个字进行表述)。
此外,该《信用卡章程》中,“银行有权”和“持卡人有权”出现的频次对比为14:5。
事实上,银行对于持卡人的约束不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个文件,还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多个文件。
记者梳理发现,银行单方面的特权主要围绕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催收方式、冻结乃至终止账户、错账调整等多个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权利则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务、核对账务信息和拒绝上调额度三个方面。
在上述格式合同约定的诸多的单方面权利中,最令人反感的是有部分银行强制要求,“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申请人信息”。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银行的业务合作机构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这种表述与银行经常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类似,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敞口,为银行未来可能的信息转移提供了法律支撑,而用户则承担了不确定性风险。事实上,在上述合同中,银行预留了大量的不确定性给用户,强调自己有权调整,甚至可以“不解释”。
此外,最“霸气”的条款是“持卡人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一切债务和损失”的表述显然排除了客户的免责权利,对于已经交还给银行的信用卡,用户还要无条件担责,恐怕用户销户后比持卡时还要担心卡片的安全。
而对于持卡人而言,利益受损风险最高的条款则是“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或类似的表述。述表述意味着银行有权对于合同中较为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因素进行调整。对于这一霸王条款,银行可不是仅仅纸上谈兵,事实上,很多银行确实一直在这么做。此前也有大量的报道显示,持卡人的积分虽然确实没有缩水,但是能兑换的东西却大大缩水了;而一些高端信用卡的持卡人也曾经抱怨,“原本为了打高尔夫优惠而申请白金卡,却突然被告知高尔夫权益暂停了”。
在另一家银行官网,记者点击下载了《借记卡章程》,也看到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例如,“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如果是因为机器故障吞卡,可以理解为银行的责任,在己方责任的前提下还如此强势的要求储户,从权利与责任对等角度来说,确实不太合适”,上述法律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隐私条款暗藏“预授权”
成员机构可共享信息
除了信用卡章程中“深坑”暗藏的霸王条款,银行还有一些告知可谓为共享用户信息埋下伏笔。
日前,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年度账单“大晒”,演变成了被曝光侵犯用户隐私,而支付机构替用户勾选的是兄弟公司(同时也是独立运营)的征信公司。
记者注意到,这种有意将“用户信息共享”的冲动,不仅第三方支付机构有,银行也找早已替客户做出了选择。
本报记者浏览多家银行官网发现,官网都有相应的隐私保密条款。其中,多数银行表示,“我行可能将您的个人资料转交我行的成员机构,但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此外,“我行可能会把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与我行联合提供业务的合作伙伴,但该合作伙伴仍需对您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上述隐私条款因大多处于网站首页,或与首页链接相连,并没有给用户预留勾选同意或不同意的机会,而履行的是简单地告知。
事实上,此前已经有银行向第三方机构合作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引发过质疑,毕竟第三方机构即便承诺不再向他人扩散用户信息,但是该机构对于用户信息的使用也可能已经造成用户的困扰。而且,从隐私保护条款来看,银行并未设定第三方机构的范围、第三方机构使用信息的范围以及“免打扰客户”的范围。
此外,目前银行业对于零售业务中综合金融的交叉推广十分推崇,甚至于设定内部客户迁徙指标。法律界人士指出去,从银行降低获客成本和有效推广业务而言,该方法自然可谓十分高效,但是其前提条件应该是完备的用户授权和隐私保护,否则,随着用户对于自身信息安全才重视程度的加深,可能会受到用户质疑,业务也从加分项变成减分项,甚至招致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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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以及相关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等都是不能修改的”,某股份制银行客服人员在记者电话暗访时表示,“其他银行的情况也都类似。”
本报记者近日翻阅了大量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相关协议并发现,手握信用卡审批权的银行在合同约定中“霸气十足”,规范银行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文字对比大约是3:1,而用户的此项对比指标则是1:3。
此外,本报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官网的“隐私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竟然是银行有权与成员单位和部分第三方共享用户信息。
合同预设
多项银行单方特权
尽管从销售手法来看,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为了取悦新客户或增强老客户黏性,经常放低身段进行促销,甚至准备了各类的开卡礼和首刷礼争夺客户,但是,在用户往往忽视的法律领域,银行可谓冷面无情,表述严谨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为自己免责,另一方面则似乎对客户有些苛责。
在某股份制银行官网,记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本报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中,银行有10款权利(共用915个字进行表述),有5款义务(共用316个字进行表述);在关于“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 申请人、持卡人有5款权利(共用314个字进行表述),另有8款义务(共用900个字进行表述)。
此外,该《信用卡章程》中,“银行有权”和“持卡人有权”出现的频次对比为14:5。
事实上,银行对于持卡人的约束不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个文件,还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多个文件。
记者梳理发现,银行单方面的特权主要围绕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催收方式、冻结乃至终止账户、错账调整等多个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权利则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务、核对账务信息和拒绝上调额度三个方面。
在上述格式合同约定的诸多的单方面权利中,最令人反感的是有部分银行强制要求,“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申请人信息”。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银行的业务合作机构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这种表述与银行经常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类似,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敞口,为银行未来可能的信息转移提供了法律支撑,而用户则承担了不确定性风险。事实上,在上述合同中,银行预留了大量的不确定性给用户,强调自己有权调整,甚至可以“不解释”。
此外,最“霸气”的条款是“持卡人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一切债务和损失”的表述显然排除了客户的免责权利,对于已经交还给银行的信用卡,用户还要无条件担责,恐怕用户销户后比持卡时还要担心卡片的安全。
而对于持卡人而言,利益受损风险最高的条款则是“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或类似的表述。述表述意味着银行有权对于合同中较为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因素进行调整。对于这一霸王条款,银行可不是仅仅纸上谈兵,事实上,很多银行确实一直在这么做。此前也有大量的报道显示,持卡人的积分虽然确实没有缩水,但是能兑换的东西却大大缩水了;而一些高端信用卡的持卡人也曾经抱怨,“原本为了打高尔夫优惠而申请白金卡,却突然被告知高尔夫权益暂停了”。
在另一家银行官网,记者点击下载了《借记卡章程》,也看到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例如,“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如果是因为机器故障吞卡,可以理解为银行的责任,在己方责任的前提下还如此强势的要求储户,从权利与责任对等角度来说,确实不太合适”,上述法律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隐私条款暗藏“预授权”
成员机构可共享信息
除了信用卡章程中“深坑”暗藏的霸王条款,银行还有一些告知可谓为共享用户信息埋下伏笔。
日前,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年度账单“大晒”,演变成了被曝光侵犯用户隐私,而支付机构替用户勾选的是兄弟公司(同时也是独立运营)的征信公司。
记者注意到,这种有意将“用户信息共享”的冲动,不仅第三方支付机构有,银行也找早已替客户做出了选择。
本报记者浏览多家银行官网发现,官网都有相应的隐私保密条款。其中,多数银行表示,“我行可能将您的个人资料转交我行的成员机构,但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此外,“我行可能会把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与我行联合提供业务的合作伙伴,但该合作伙伴仍需对您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上述隐私条款因大多处于网站首页,或与首页链接相连,并没有给用户预留勾选同意或不同意的机会,而履行的是简单地告知。
事实上,此前已经有银行向第三方机构合作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引发过质疑,毕竟第三方机构即便承诺不再向他人扩散用户信息,但是该机构对于用户信息的使用也可能已经造成用户的困扰。而且,从隐私保护条款来看,银行并未设定第三方机构的范围、第三方机构使用信息的范围以及“免打扰客户”的范围。
此外,目前银行业对于零售业务中综合金融的交叉推广十分推崇,甚至于设定内部客户迁徙指标。法律界人士指出去,从银行降低获客成本和有效推广业务而言,该方法自然可谓十分高效,但是其前提条件应该是完备的用户授权和隐私保护,否则,随着用户对于自身信息安全才重视程度的加深,可能会受到用户质疑,业务也从加分项变成减分项,甚至招致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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