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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近一年:为什么 有哪些新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xi888    时间: 2022-7-29 15:37
标题: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近一年:为什么 有哪些新要求?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近一年。

  7月15日,银保监会公开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文件发布时间为7月12日。

  2020年7月12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过渡期为实施之日起2年,即原过渡期至2022年7月12日。上述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进行了延迟。

  而2021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部分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一位北方城商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银行自主风控、自主运营是一个不断深入、精益求精的过程,“网贷新规迭代征信调整,延得越久,验收标准越高,实际压力更大。”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为何整改?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2020年7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指出,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事实确有发生,较多的银行互联网贷款在平台导流下,贷款规模迅速增长,但是同时风控严重依赖平台,导致部分银行的互联网贷款资产质量严重下行,风险最终暴露出来。如,南方某城商行随着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增长及客户群体下沉,该行部分线上联合贷款的风险有所暴露;逾期贷款方面,由于该行投放的线上微贷类产品产生较多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占比一度升至4.56%,占总贷款的比例超过1%。

  “互联网贷款兴起初期,我们也曾和部分平台进行过合作,贷款规模一度大幅增长,平台每天能推过来上百万客户,但是零售部门对这些业务有些质疑,初期也相对比较谨慎。随着近两年监管政策的出台,我们也在不断落实监管政策,如完善自主风控等,目前来看这些贷款资产质量还可以。”一位股份行科技部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为何延期?

  诚如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说,风控是互联网贷款问题的核心,而较多的中小银行由于科技能力不足,将风控让渡给平台较为常见。

  去年2月,西部某地方监管人士撰文称,辖内银行机构普遍反映,引流平台严格屏蔽金融机构客户触达,银行机构被剥夺客户触点导致大量合作贷款产品核心风控环节完全依赖助贷平台完成。个别项目,银行自有的风控模型处于空跑状态,不实际发挥作用;个别项目关键风控要素直接采用合作方建议。银行依赖获客推荐方进行实质性风控,自身审批形式化容易导致银行成为产业链上单纯的资金牌照供应商,无法通过业务发展积累信贷数据资源、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这在市场话语权较弱的中小银行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等。

  “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今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也造成一定影响。

  不过,上述北方城商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此次《通知》延期,是部分平台、部分银行的提法,银行业已经坦然接受。同时,这次调整对于2022年1月提前落地的异地、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政策并未动摇,“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平台在推动居民消费、支撑小微增长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临时放缓有助于修正机构预期、避免信贷收缩。”

  哪些新要求?

  《通知》指出,上述两份文件发布以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平稳,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

  “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增加和完善产品供给,提高贷款响应率、优化贷款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通知》在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和强化信息数据、资金管理,以及业务规范等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如,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总结来看,《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五方面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

  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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