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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问答] 支付对价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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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6601 发表于 2022-9-2 09: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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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wiky 发表于 2022-9-2 09: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价原本是英美法律的概念。在英美的法律中,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为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即,获益和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支付对价,指的就是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做的补偿。比如10股对付3股,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

拓展资料:
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
股改后,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因此,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另一个原因,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也应该支付对价。
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还是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
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做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单独的承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法律关系是存在的。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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