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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将录音制品用于公开传播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打印本页]

作者: qszheng1    时间: 2022-4-22 09:08
标题: 将录音制品用于公开传播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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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3103648    时间: 2022-4-22 09:09
将录音制品用于公开传播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 *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如下:
1、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
2、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 %,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
3、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
4、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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