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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time2009    时间: 2021-2-16 13:50
标题: 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
今天,小编带大家围观一下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条款。
作者: newathlon    时间: 2021-2-16 13:51
  如天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产品(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
  
  1、现金分期是指天津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合法需求的信用卡取现或转账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申请将任意一笔取现或转账交易分期偿还,或由天津银行将分期资金划转至持卡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持卡人需按照产品规则支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白领金现金分期”、“联合金现金分期”、“微贷金现金分期”为现金分期子产品。
  
  2、现金分期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发生的取现或转账交易申请现金分期须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如取现或转账交易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申请本分期产品。公务卡、商务卡不能申请本产品。
  
  3、天津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个人账户情况,依据内部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
  
  4、现金分期申请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含)起,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申请时所持天津银行信用卡的现金分期可用额度(临时额度和溢缴款不计入可用额度),单笔分期金额最高为30万元。现金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金额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5、现金分期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现金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期数不可变更,不可撤销。天津银行有权根据现金分期产品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分期的期数。
  
  6、天津银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在核准的现金分期额度内可采用以下两种分期方式:
  
  (1)持卡人申请由银行将其核准额度内款项一次性划转至持卡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指定个人借记结算账 户中,同时由银行将划转款项进行分期,由持卡人分期偿还并支付相应分期手续费的方式。分期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
  
  若因持卡人提供的个人借记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划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天津银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2)持卡人自行在核准的现金分期额度内进行现金支取或转账划款,最晚于当期账单日银行系统日终前(一般为18时前)通过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及短信渠道(使用预留手机号向“10690007960296”发送FQ查询分期指令代码)办理现金分期交易,由持卡人分期偿还并支付相应分期手续费的方式。
  
  7、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后,不允许撤销。现金分期产品申请开通后,信用卡账户还款当日不可办理取现或转账交易。
  
  8、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分期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乘以分期期数,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每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天津银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和客户具体情况调整手续费率标准。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欠款金额的,其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0、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归还本期欠款金额的,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将依照天津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天津银行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11、申请现金分期前发生的取现或转账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申请分期日前,透支交易本金依照天津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如分期申请日银行系统日终前(一般为18时前)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分期申请日当日不计收利息)。
  
  12、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将在信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13、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现金分期的本金部分。
  
  14、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现金分期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现金分期不受影响正常进行;白领金卡、联合金卡、微贷金卡到期后不自动续期,持卡人可致电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提出卡片续期申请。经天津银行审批核准后,方可办理信用卡续期。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现金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现金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5、持卡人对已分摊的现金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致电客服中心(热线4006-960296)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分期。
  
  提前还款分期手续费处理:对于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天津银行将一次性扣收全部剩余期数的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对于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6、持卡人承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而支取的现金款项用途合法合规,不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天津银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天津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同时天津银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产品的申请。
  
  17、如天津银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天津银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天津银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8、如天津银行行使本条款第17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天津银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已经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9、天津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产品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20、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产品办理过程中,天津银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天津银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天津银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1、持卡人同意,天津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现金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天津银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天津银行在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受让方承接,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天津银行将按照持卡人在天津银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现金分期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现金分期的天津银行信用卡中。天津银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本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3、天津银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现金分期付款产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产品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微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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