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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用卡恶意透支 银行如何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weizuonick    时间: 2021-2-10 12:10
标题: 信用卡恶意透支 银行如何认定?
小编了解,关于信用卡透支一直是玩卡圈内比较关注和热门的话题,特别是很多朋友都较为关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线是什么。毕竟现在很多朋友都把信用卡当作短期性的资金周转工具,如果被银行发现有恶意用卡现象,轻则被发卡银行警告,重则直接被冻卡封卡。今天小编要和朋友们说的主题是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是怎么样来进行确认和认定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作者: jeremy_huang_81    时间: 2021-2-10 12:11
   小编了解,关于信用卡透支一直是玩卡圈内比较关注和热门的话题,特别是很多朋友都较为关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线是什么。毕竟现在很多朋友都把信用卡当作短期性的资金周转工具,如果被银行发现有恶意用卡现象,轻则被发卡银行警告,重则直接被冻卡封卡。今天小编要和朋友们说的主题是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是怎么样来进行确认和认定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是怎么样来进行确认和认定的!
  恶性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确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客观上不能归还的,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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