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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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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家桶
时间:
2021-2-1 17:39
标题:
天津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条款
今天,小编带大家围观一下天津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条款。
作者:
天地小
时间:
2021-2-1 17:40
如天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天津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产品(以下简称“账单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
1、账单分期是指天津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已出账单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其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持卡人可在当期账单日之后、到期还款日前1个自然日银行系统日终前(一般为18时前),通过天津银行客服热线4006-960296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3、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高上限:账单金额、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账户余额三者之间的最小值为可申请账单分期的申请金额上限;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低下限:人民币100元(含);在该范围内持卡人可自由设定申请分期金额。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当日的还款交易不计入已还部分。天津银行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4、账单分期当日仅允许成功申请一笔,不可重复申请;在同一个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期间内,客户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业务,再次申请需在下一个账单日之后。
5、账单分期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天津银行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6、分期总额不超过客户授信额度,临时额度不可以办理分期业务。
7、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本期账单只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如持卡人未偿还本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将作为逾期处理;如持卡人未对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进行全部偿还,将视为未全额还款,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期。
8、账单分期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则不能参与本业务;公务卡、商务卡不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
9、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账单分期: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3)天津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10、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分期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乘以分期期数,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每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为 :一次性收取方式0.65%/期;分期收取方式0.7%/期;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11、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如对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可在申请日当日银行系统日终前(一般为18时前)通过天津银行客服热线4006-960296办理撤销业务;申请日上述时间点以后则不能办理撤销业务。
12、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将在信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13、办理账单分期的原始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积分,账单分期交易不计算积分。
14、持卡人按期归还信用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账单分期的本金部分。
15、持卡人在“账单分期”业务期间,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账单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账单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6、持卡人对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17、持卡人对已分摊的账单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致电天津银行客服热线4006-960296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分期。
提前还款分期手续费处理:对于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天津银行将一次性扣收全部剩余期数的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对于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8、天津银行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的,将主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所有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自动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由持卡人一次性偿还。
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天津银行取消、冻结、终止;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天津银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本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9、如天津银行行使本条款第18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天津银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0、在处理本业务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业务办理过程中,天津银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天津银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天津银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1、天津银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账单分期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业务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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