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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波银行信用卡之恶意透支解读篇 [打印本页]

作者: kenji0413    时间: 2021-1-21 18:13
标题: 宁波银行信用卡之恶意透支解读篇
信用卡恶意透支含义及相关知识介绍
作者: 骑马过海    时间: 2021-1-21 18:14
  信用卡恶意透支:
  一种犯罪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
  “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1.发卡银行两次催收。
  2.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被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
  “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透支行为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PS: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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