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房屋征收可换购商品房 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换购结算依据
来源:澎湃新闻 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0月28日消息,哈尔滨新区房屋征收可换购商品房,即日起施行,明年3月31日截止。被征收人应在换购期内换购商品房,逾期未参与换购的,视同自行放弃换购安置政策,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换购商品房相应的安置政策。为改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被征收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拓宽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
《办法》适用范围为2019年以来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以及在换购办法结束前新启动的房屋征收等项目。
换购价格标准根据新区目前回迁安置房屋成本,结合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按区域确定。松北大道以东与滨洲铁路桥以西之间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7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滨洲铁路桥以东与松浦大道以西之间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6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松北区(不含利民开发区、对青山镇、乐业镇)其他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6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利民开发区范围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5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
对于换购方式,《办法》显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是对被征收人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政策,被征收人持有的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换购商品房的结算依据。换购商品房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原协议中单套房屋的面积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换购商品房,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多套安置房屋面积进行组合换购商品房。
由被征收人自愿并自行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向参与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换购商品房安置的房屋面积,视同被征收人放弃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中相对应的房屋产权调换权益。
商品房房源是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优惠结算、已取得预售许可在售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换购,区住建局搭建“房产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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