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附条件放行 上海机场东航物流新设合营企业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裴昱在对若干具有重要产业影响的国际并购案以“附条件通过”的方式批准之后,一宗两家国有企业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近日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监总局”) “附条件”放行。提交申报的是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场”)和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00156.SH,以下简称“东航物流”),按照计划,它们将新设一家合营企业,经营智能机场货站业务。
市监总局经审查认为,新设合营公司对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附加了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在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上不得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限制性条件后,获得市监总局的放行。
了解情况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方面,两家国有企业的操作很规范,合规意识很强,同时体现了市监总局公平、专业、严谨的态度。”
审查近一年
新设合营公司由上海机场控股,持有51%股权,东航物流持股49%。两家公司分别有上海地方国资和央企背景。上海机场是上海国资委100%持股的全资国企。东航物流的第一大股东为东方航空产业投资公司,后者是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东航集团68.42%的股权,上海地方国资企业上海久事(集团)公司持有东航集团10.18%的股权。
机场货站服务是以机场货站为经营场地、从事航空货物地面处理的相关服务,主要为各航空公司、货代公司和货主提供进出港货物、邮件的处理服务,一般包括普通货物仓库、特种货物仓库及其业务用房、货运装卸、存储设备以及货物安检设备等。近年来,智能货站成为机场货站的新趋势,使用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其他信息技术,运行效率更高。
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于2021年10月向市监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11月获得正式立案并进行初审。接近交易双方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市监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进行了专业而谨慎的审查,其间经历了延长审查期限、申报方撤回案件、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等多项程序。
“在首次接到两家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后,由于市监总局认为申报材料不全,还被退回补充材料,到一个月后的11月得以正式立案。”他表示,目前还处在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届时,以初次申报时点计算审查将满一年。
熟悉反垄断相关情况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最终以附条件通过方式放行的案例中,用时一年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此前,美国高意公司收购相干公司、美国AMD收购赛灵思公司、环球晶圆收购德国创世公司、SK海力士收购英特尔部分存储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都历时一年左右获得附条件放行。
相比于上述芯片、半导体领域关键设备的国际并购案给产业带来的广泛影响,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新设合营公司从事智能货站业务的产业影响相对较小,复杂性也相对较低,但市监总局仍进行了严格、细致、专业的审查,表明了中国在反垄断方面的坚决态度。
市监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了2018年~2022年的22宗附条件批准/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结果。这些案件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重要产业影响的国际并购案,如美国AMD收购赛灵思公司等;第二类是与中国大型平台企业相关的合并、并购案,如腾讯主导下斗鱼与虎牙合并案;第三类在公示案件中占比相对较少,是国有企业涉及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并以附条件的方式通过,如此次附条件放行的上海机场与东航物流新设合营公司案。
避免“限制排除竞争”
“一直以来,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都在浦东机场从事货站服务业务。”一位民航业人士告诉记者,“因此,两家公司设立一家合营公司从事货站服务业务,对航司有潜在的影响,至少在浦东机场是这样的局面。”
她认为,由于新设合营企业与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交易进一步提高了市场集中度,新设合营公司具有市场控制力。
一位货代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浦东机场的土地使用权由上海机场所有,其他企业若想经营这一业务,须获得上海机场方面的同意。在上海机场本身经营货站业务,又与东航物流新设合营公司经营智能货站业务的情况下,新的经营者很难“入场”。
据了解,市监总局在审查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获得了证据,得出了与上述看法基本一致的结论,认定新设合营公司在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市监总局还认定,上海机场、东航物流与新设合营公司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价格协同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下游客户对机场货站服务需求弹性较小,因此,新设合营公司可能利用其市场控制力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价格,排除、限制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竞争。
此外,市监总局在审查中还关注到了东航物流的实控人东航集团的潜在获利可能:首先,可以通过新设合营公司提高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成本,向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收取不合理高价;其次,降低为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质量,在服务时效等方面区别对待;再次,限制向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提供机场货站服务的数量,排除、限制航空货运服务市场竞争。
基于上述结论,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提出了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最终得到市监总局认可。承诺书显示,新设合营公司后,不得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不得达成或实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人员不得兼职、股东权利限制、规定竞业禁止期限、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保持隔离、办公系统用户权限限制;确保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与合营企业之间不直接或间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合营企业独立运营。
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还承诺,继续履行与相关客户已经签署的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相关客户希望续签合同,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不得拒绝,且续签条件不得低于本次交易前的服务水平。承诺有效期为5年。 此外,承诺还包括“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对下游客户实施差别待遇,不得实施不合理高价,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浦东机场货站服务提供总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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