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 认为涉案《备忘录》等严重影响其商标统一及市场完整
来源:界面新闻承德露露9月27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公司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终审判决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出具了驳回申请的裁定。
公司称,本次诉讼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的核心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其存在严重影响了公司商标的统一及市场的完整,严重扰乱市场,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但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015年公司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两份文件,签署方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霖霖集团”)、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共四方。其中:《备忘录》由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国有资产审批程序等。特别是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霖霖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时任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霖霖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香港飞达公司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今后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汕头露露为达到使《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公司无形资产的目的,于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1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4日,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举行再审听证程序。2020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09号,针对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点击查看原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