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各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各单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2、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本单位日常零星现金开支的三天需要量核定,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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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退休金;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丧葬补助费;支付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等。④各单位到外地采购,必须通过汇兑或者其他结算形式,不得自带现金。
4、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零星开支的现金可以从单位现金库存限额中支付,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现金中直接支付。
5、现金收支量较大的单位,要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范围内使用现金。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按照账钱分管的原则,凡与现金有密切联系的账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人员在监制现金收付记账货单时,必须严格审查有关凭证,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流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按照现金收付实现制,通过一定经济活动(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经常性项目)而产生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总量情况的总称。即: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数量。现金流管理是现代企业理财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完善的现金流量管理体系,是确保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将现金流分为三大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管理中的现金,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手持现金,而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还包括现金等价物,即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容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等。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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