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个人500元以下不开发票的文件样本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不开发票的文件样本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特指对方为单次收取价款在500元以下的自然人。企业支付个人款项每次在500元以下的,可以不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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