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修订)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督、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第二章 工资确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确定办法;
(二)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正常增长办法;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协商确定恢复原有工资标准的条件。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原有标准支付工资的义务自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条件消失之日起自动恢复,当事人另行约定工资回升标准的除外。第三章 工资支付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工资扣除事项;
(六)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经协商确定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非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变更。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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