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的缺点
申请支付令的缺点 支付令的缺点:一、债务人行使异议权,支付令即告失效,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进而延长解决纠纷的时限。
二、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会成为额外的诉讼负担。
三、对于诉讼保全有限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法院对于支付令申请不予支持。
四、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受限制,只能直接送达本人,而不能采取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拓展资料】
支付令是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时可以使用的一种非讼的督促程序,债权人不经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受理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一、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具体而言,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而不能是其他利益相关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或者有其他债务关系,但不能有债务纠纷。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5.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本人。
二、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优势:
1.支付令经申请并完成送达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且不行使异议权,债权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经过开庭审理。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比诉讼方式更加方便和快捷,是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快捷救济手段,同时也能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
2.诉讼是一种严重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强的破坏作用。对于单纯的金钱或者债券给付之诉,当事人之间可能不希望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可以选择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3.支付令作为非讼程序,可以不经起诉、审判、宣判的冗长程序,进而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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