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实质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将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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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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