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信用卡利息及收费
宁夏银行信用卡利息及收费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透支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规定计收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发卡机构和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费用、利息、取现、消费的顺序,并遵循先已出账单,后未出账单的还款顺序还款;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利息、费用、取现(含转账)、分期消费和一般消费的顺序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取现(含转账)、分期消费、一般消费、费用和利息的顺序冲还。
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30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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