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异地盗刷 法院怎么判责?
法院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主要聚焦于三点:一是谁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谁主张、谁举证;三是持卡人事发后有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法院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主要聚焦于三点:一是谁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谁主张、谁举证;三是持卡人事发后有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近些年来各大城市的信用卡盗刷案件频频发生。当信用卡被盗刷后,客户和银行之间往往因为责任认定存在分歧,而矛盾激发,甚至对簿公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样的盗刷案件,各地判定责任分配不一,引来争议。
案情简介:
案情一:
原告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21年9月22日19时55分,王女士持卡在居住地A一间药店消费了110元。9月23日,王女士和同事一起去B地出差,同一天,王女士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卡被他人在C地消费20030。王女士在9月24日19时31分打电话锁定该卡号,并于19时43分拨打110报警。9月26日,王女士出差回来后,赶紧去当地公安局报案。和银行协商无果后,她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银行被判担责70%,原告王女士担责30%。
案情二:
原告李先生是A市某单位的公职人员,3年前,单位为职工集体办理了可透支3万元的信用卡。2021年9月3日14:33,在A市的他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示他的公务员信用卡在B市pos机连续发生4笔消费共3万元。他赶紧向银行投诉咨询,并向A市派出所报警。民警建议李先生马上在附近银行柜台操作,证明自己人和卡都在A市,并没在B市。事发后,李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最终将银行告上法庭。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承担100%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盗刷3万元及滞纳金的还款责任,同时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名下信用卡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并承担诉讼费。
同样的信用卡异地被刷,为什么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原被告会承担不同的责任分配比例呢?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两个案例中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形成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有义务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用户信用卡安全,原告作为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
法院审理此类银行卡盗刷案件,主要聚焦于三点:一是谁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过错责任认定;二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被盗刷的问题上,持卡人负有举证责任。银行反驳用户未妥善保护密码的也负有举证责任。三是持卡人事发后有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判定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是谁有过错。
?焦点一:资金被盗刷,银行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被盗刷的问题上,持卡人负有举证义务。“我的卡是被盗刷的”,这句话说着容易,但到了法庭上,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上述两个案例中信用卡消费行为同原告本人及信用卡不在同一地方,存在异地被刷的状况,说明这是一张伪造的卡,简称“伪卡”。伪卡的关键点在于异地。案例一中王女士提交了2021年9月22日该银行卡在A地由其本人进行交易的记录,也提供了2021年9月23日在B地的手机通话记录以及工作证明,2021年9月24日出差乘车情况,还有就银行卡被盗刷的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案例二中李先生马上在附近银行柜台操作,证明自己人和卡都在A市,并没在B市。原告都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举证责任,可推定他人使用克隆卡对原告的资金进行盗刷。
法院认为他人使用伪卡盗刷所造成的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银行制造的信用卡存在真伪不能被交易系统识别的缺陷,银行发放的特约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未能保障其信用卡的唯一识别性,未尽到保障用户信用卡使用安全的义务。因此,资金被盗刷,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焦点二:如何认定用户密码未妥善保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持卡人泄露了信用卡信息和密码,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审查储户有没有过错,银行有没有过错,认定一方或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来判定责任。
案例一中银行辩称,伪卡交易成立,持卡人获得密码只可能为王女士故意告知或无意间泄露,高频率的刷卡容易泄露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并提供了王女士2021年的消费记录分析,该卡处于高频率使用状态。王女士对其信用卡密码泄露具有一定责任。
案例二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李先生”,盗刷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三”,有一笔未签名,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消费交易的发生。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焦点三:持卡人被盗刷后是否及时避免损失扩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还要看持卡人事发后有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比如及时通知银行挂失、报警等,在判定原被告双方过错责任中予以酌情考虑。
案例一中王女士发现卡被盗刷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话挂失并报警距离发生盗刷行为已过去整整1天时间。案例二中李先生发现被盗刷后,赶紧向银行投诉咨询,并向A市派出所报警。并及时在附近银行柜台操作挂失,有效的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同样的信用卡盗刷案件,因为当事人不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同的应急处理手段、不同的举证力度导致法院在责任认定分配上有所区别。
防范意见:
一是从用户层面:
1、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不要设置成生日、卡号、身份证号、车牌号等简单易获取的密码,身份证和银行卡要分开放置。一定要在卡号背面签名,可以在盗刷签名时进行笔迹比对。在ATM办理业务时,要时刻警惕机械上面及周围是否有可疑装置,不要随意透露银行卡信息,也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来电、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不要任意点击链接,防止因链接木马程序而导致密码泄露。
2、被盗刷后立即止损并收集证据。要及时定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在收到非本人消费的交易短信时,首先要立即致电发卡行确认交易短信是否为发卡银行发出,避免遭到不法分子的短信诈骗。若确认短信为发卡银行,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挂失能锁定账户内的余额,以起到制止损失的作用。为便于诉讼取证,应将信用卡消费的时间、金额、机构、用途以及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并持信用卡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或银行柜台办理取款、查询等业务,以证实异常交易并非本人操作,并保留相关凭证。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从银行层面:
1、加强ATM巡视和系统升级。要安排专人加强银行自助设备的巡检巡视,尤其是检查出钞口、插卡口等地方是否有可疑装置。定期维护升级系统,加强漏洞检查,采用指纹支付这种比密码支付更高安全性的支付方式,防范因银行自身系统不完善导致银行卡盗刷频发的现象出现。
2、加强金融知识宣传。要加强对用户的金融知识的普及,采用通俗易懂、贴近公众的方式,在各营业网点及其他人群集中的地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将讲解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3、计提风险补偿金。2021年1月1日起,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新规首次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以保障持卡人权益。银行应计提风险补偿金,有效应对防范盗刷引起的资金风险和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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