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商银行太阳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
广州农商银行太阳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 广州农商银行太阳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广州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持卡人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客服热线95313等渠道成功办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视同接受本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拥有对本条款的最经解释权。第一条 账单分期业务指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最新一期已出账单应还总额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只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即可将其已出账单应还总额中的未还部分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第二条 账单分期业务仅限信用记录良好、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卡人不能申办账单分期业务。
第三条 适用卡种:账单分期业务适用于我行任一信用卡卡种。
第四条 持卡人须在账单日的次日至本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前2日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已出账单应还总额中未还部分的消费交易金额90%,最低申请金额为500元,具体可办理账单分期的金额以我行系统记录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且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符合可办理账单分期的金颜条件的,可全额或部分金额分次申请,但同一天只能申请一次。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能申请账单分期:
(一)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小于500元;
(二)取现交易、转账交易;
(三)年费等各项费用、利思;
(四)已办理分期付款的交易;
(五)非规定时间内申请;
(六)信用记录不良或我行认为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持卡人可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和24期,具体以我行公示为准,持卡人可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手续费”和“首月一次性偿还手续费,每月偿还固定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第八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申请账单分期的本金占用信用卡信用额度,并随持卡人的每期还款释放冻结的额度,直至还清所有分期本金余额。
第九条 对各期应还分期本金和手续费,持卡人不能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申请分期的本金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每期分摊金额=分期本金÷分摊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第十条 分期手续费根据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按月收取或在办理分期交易后的首期账单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本期账单持卡人应还款金额为:账单金额-已申请账单分期金颜。
第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本行消费积分政策计算积分。原始消费交易分期后的每期分摊金额不计算积分。
第十三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后,不能对已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未偿还分期余颜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偿还分期债务,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已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加收1期分期手续费。
第十五条 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本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退货资金直接转入客户信用卡账户,已申请的账单分期业务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因发生退换货或持卡人原因需要撤销账单分期业务的,持卡人可向我行提出撤销申请,但我行视同提前还款处理。
第十八条 在分期交易所有款项尚未完全偿还之前,持卡人不得以销卡、卡片到期、卡号变更或卡片丢失等为理由拒绝偿还银行代垫之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等。
第十九条 若持卡人在分期期间信用卡账户被银行冻结、不履行债务或银行认为发生了可能导致影响持卡人信用等情况,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分期余额及相应手续费和利息。
第二十条 如持卡人与商户间就商品质量、送货、售后服务等事宜发生争议,由持卡人直接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不得以商品质量、送货、售后服务等理由拒绝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声明已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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