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信用卡费用及计息须知
天津银行信用卡费用及计息须知 一、天津银行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应按天津银行规定缴纳年费。年费将于持卡人激活卡片后,第一个账单日起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持卡人信用卡及其附属卡核发时间以天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二、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补卡、续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三、天津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交易、资质等因素,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决定并调整持卡人的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账户溢缴款是否计息、计息利率与计息方式,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四、持卡人持卡人预借现金(转账)、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天津银行将对预借现金(转账)交易或准贷记卡透支交易自天津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五、持卡人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天津银行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消费欠款无需支付透支利息。
六、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七、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天津银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天津银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按天津银行依法确定并公布有效的费率标准执行,在持卡人信用卡激活后,通过账户进行扣收。
八、如遇信用卡交易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如持卡人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可以要求天津银行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经天津银行查询后确认交易属实无误的,持卡人需承担相关查询费用。
九、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天津银行有权利不论持卡人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天津银行可对其选择采用或者同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调整授信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法律诉讼及其他措施。由于天津银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十、持卡人欠款不得超过天津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和规定的还款期限。若持卡人经天津银行催收后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天津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该卡片的使用,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有权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或将持卡人在天津银行其他账户的存款及抵押物、质押物依法处置用来清偿,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催收和追索。如持卡人欠款达90天以上且经天津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天津银行可视持卡人为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并保留对持卡人欠款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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