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信用卡费用须知
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2、乙方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计付利息。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不含转账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7天。否则,应支付透支款项自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透支款项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应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支付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透支款项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
5、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取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或将其转入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应支付手续费。
6、信用卡损坏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换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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