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信用卡计息和收费办法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1、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2、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下同)全部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已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计收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3、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发卡机构依法作出的规定执行。
4、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
5、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
6、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透支利息及复利。
7、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发卡机构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此项利率的规定调整而调整。
8、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六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发卡机构依法规定)的比例按月计收违约金。
9、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意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本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10、信用卡透支利率,以及年费、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吉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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