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桂林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说明:一.积分对象
凡在桂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均可参加桂林银行积分计划。
二、积分计算规则
客户资产业务:1万元以上计算积分,1000元/天/2分,以1000元为单位,不足1000元的不计算积分。
客户投资业务:5万元以上计算积分,1000元/天/1分,以1000元为单位,不足1000元的不计算积分。
消费业务:Pos机刷卡消费,消费1元/1分特殊商品除外(商户零扣率和低扣率的刷卡消费不计积分)。
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桂林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按比例扣除积分。
三、积分适用范围
1、凡达到积分条件的,系统为客户自动生成相应积分,无需客户签约。
2、特殊商品类别的消费业务,在零扣率和低扣率商户刷卡的消费业务不计积分。
说明:不计积分的特殊商品类别具体有:通过代扣代缴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房产类、汽车销售、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慈善和社会服务等非盈利性行业的商户消费、金融和政府类支付交易(如保险、投资、纳税、罚款)、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专业服务、批发类的刷卡消费、我行判定为零扣率和低扣率商户的刷卡消费等。
注:
1、凡属于上述商户类别的消费交易,均不参与桂林银行积分累计。
2、所列商户类别代码(MCC)及名称参考中国银联相关规范并随之调整。
3、如因收单行或商户错误使用商户类别代码而影响积分累积的,桂林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积分期限
1、常规业务的积分期限为两年。积分期限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计算,凡当年产生的积分,到期日均为2014年12月31日到期。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的积分,到期日均为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的积分,到期日均为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2011年11月1日前产生的积分,到期日为2012年12月31日)
2、奖励积分根据每次活动另行确定。
五、法律关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桂林银行拥有对本积分计划及规则解释的权利,并有权根据需要取消本计划或增删、修订本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资格、积分计算、回馈项目及转换标准),并于桂林银行网站公告后生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