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昨天我们盘点了目前国内p2p理财平台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聊聊,p2p理财平台可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今天我们呢,就从三个方面分别来聊聊p2p网贷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一、从外部监管来看
明确监管主体
2013年央行条法司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展示了P2P监管的基本方向,但是尚且没有一部法律对P2P网贷平台予以明确的定位和规制,也没有实质的政策出台对其进行监管。
从P2P网贷平台的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以及经营业务来看,对其的监管应涉及到工商管理、网络管理、银监会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从目前情况来看,只有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P2P网贷平台的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对网站的管理是侧重于对网络非法言论和非法内容的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站的广告、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管理,而现在P2P网贷平台所提供的借贷中介或者说是投资理财服务游离在两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进行架构大调整,其中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但是具体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却仍没有明确。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实行业务上的监管。目前许多P2P网贷平台涉及金融理财业务,性质上看可以视为准金融机构,并且属其业务会对信贷市场造成影响,这两点都显示了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应属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权责范围。但是,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不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并不会对银行体系和社会稳定造成大规模的伤害或者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应采用多个部门联合分工监管的模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设置前置审批、进行业务上的监管以及退出市场时的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注册登记,审查其作为一家工商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手续合法经营;工信部门对其备案,审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三家监管机构以银监会为中心,各司其职,并在此基础上,其他部门配合监管,比如各地金融办主抓落地执行,公安部门加大对P2P网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等。
制定监管规范,让监管有法可依
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不明,更无从监管。有好的法律才有良好的秩序,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P2P网贷平台的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并对平台的准入标准、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制,以实现其更好的发展。
加强动态监测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起对P2P网贷平台运营风险指标的动态监测制度,以确保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其运营公司能够满足持续性经营的各方面条件。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P2P网贷平台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借款期限、借款形式、分笔情况、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并要求P2P网贷平台定时向专门机构报送数据报表,以便其及时了解网络借贷交易的变动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分析,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此外,监测机构还应重点对放贷金额大、频率高的出借人进行跟踪监测,以防止出现网络洗钱、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旦发现潜在的风险,要及时对平台作出风险提示并督促其采取应对措施。
妥善处置网贷平台风险事件,严格追责
监管机构要合理评估各问题平台状况,必要时采取强制清理,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平台可追偿债权和其他各种剩余资产,通过与投资者协商,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偿还,也可根据类似存款保险的原则偿还投资者,即如以单个投资账户平均额度为上限标准,不超过该标准的账户可以全额偿还本金,超过标准的则按照上限标准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处置方案应厘清责任,公开透明,要让投资者建立投资风险观念,避免强化“刚兑”意识,更不能简单地用政府花钱来“买”稳定。
二、从p2p的行业来看
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
首先在定性方面,目前没有正式文件指明P2P平台究竟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还是准金融机构。根据美国金融监管思路及其证券法的规定,Prosper平台向出借人发放借款票据,监管机构可以将此认定为证券发行,并将之纳入了正常的监管轨道。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网贷公司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经营范围是“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即定位为信贷服务机构、非金融机构,也就超出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且其只能开展信用评级和信息撮合业务,诸如吸储、放贷、担保以及债权转让和风险准备金的设定等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若定位成准金融机构,这些业务虽得以继续保持,但要接受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比如,我国的小额信贷也是普惠金融的一大创举,但是严格的准入标准、涉农区的经营范围以及“只贷不存”的运行模式等都使其在国内的发展遭遇了层层阻力。一旦政策明确,这些网贷平台是否也会如小额信贷一样手脚束缚、举步维艰,从此进入发展的“瓶颈”期,这也是P2P市场的担忧所在。
我国在解决P2P具体监管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其性质。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监管的“十项原则”,其中提到“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这意味着网贷平台并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它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只是提供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的中间人。在这种情况下,P2P公司不能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不可自行放贷,资金也不入账户。但是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的P2P公司不能满足这项条件。
设立P2P平台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准入标准
既然把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或准金融机构,则不宜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但是考虑到目前国内P2P公司的业务特性与市场成熟度,应该对从业机构制定基本的准入要求。
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任何“市场准入”均是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其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对相关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P2P网贷平台的制度设计既要有助于提高效率又要将其风险控制在可以掌控的范围内。市场准入可以分为资本准入、产品与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准入等方面,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维持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是注册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体现了公司的财务能力,是“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目前新设立的P2P公司注册资本普遍在1000万元以上,一些以上市公司或国企为背景的公司甚至达到5000万元。
二是高管人员资质。平台要有若干名具有丰富金融信贷知识和相关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尤其是平台高管,其任职资格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高管人员具有一定从业资格是金融行业特殊性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问题平台之所以经营不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管理者能力不足、对风险的认识不够。
三是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的完善是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基础,风险控制则是公司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或者可引入传统银行的一些监管指标,比如,单笔借款人上限、注册资本与成交规模的比例、大额借款的分散比例等,将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大困扰就是技术风险,P2P业务涉及客户的众多信息,对数据的安全要求很高,技术操作上的失误或者恶意攻击导致的损失将是难以预计的。
此外,平台还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借贷资金流转安全,控制信贷风险。
在具备了以上条件之后,P2P网贷平台还需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领业务许可证,核定其业务范围。待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发给准许从事P2P网络借贷许可证后,申请人再持此证向通信、工商等部门办理网站和工商信息等登记。P2P网贷平台开展的任何业务都要明确限制在法律规定准许从事业务范围内,平台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都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应定时跟踪评估其商业信誉,评估结果在网络及传统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于那些怠于履行合理注意和管理义务、损害用户利益的P2P网贷平台,应撤销其营业许可。
设计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和公共性决定了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规制之初,除了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还需要设计好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是实现P2P网贷平台优胜劣汰、保障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个特殊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在退出机制上和一般企业有很多不同,在退出时要特别关注对未到期借贷合同的维持和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借鉴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基础上,P2P平台破产退出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保护客户利益:首先,应参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的“生前遗嘱”[“生前遗嘱”是指P2P平台提前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以便在其倒闭时,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破产后借贷资产管理模式,平台在设立时就应当制定“生前遗嘱”,规定平台一旦出现破产的信息处理程序、未到期借贷合同的维护、客户资金的分配和客户意见的反映途径。这一“生前遗嘱”要得到P2P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备案,并要在P2P平台网站上予以公示。然后,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P2P平台应立即通知P2P平台客户和监管机构。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被申请破产的P2P平台也应停止开展任何新业务。在此基础上,根据“生前遗嘱”成立执行工作组,专门执行P2P平台退出后对借贷合同双方的妥善安排。最后,完成退出时,要公示整个流程的操作和费用情况。
行业自律监管
在各行各业中行业协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网络借贷平台中也是如此。行业自律监管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成本,同时能够更加有效的约束管理,制定的行业规则也更适合行业的现状,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行业自律监管事实上已经走到了法律监管的前面。2013年8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正式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11月又发布了《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以促进P2P行业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各地的P2P网贷平台行业协会也纷纷建立起来,对P2P网贷进行自律监管。行业的自律监管首先是要建立行业内的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征信信息共享、用户黑名单公示机制等等。其次是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成员按年度提交经营报告和风险指标数据,便于监测。然后是要与政府监管形成良性的互动与配合。最后还要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违法自律规则的成员给予一定的处罚。唯有如此,才能将行业自律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作用。
完善征信体系,推动信息共享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成为P2P发展的一大阻碍。目前,中央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限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使用,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无法直接便利有效使用。P2P平台主要是利用当前一些平台利用社交网络、购物消费的一些碎片化信息判断个人信用,不够全面,也难保证真实性。
而采取线下跟踪调查,又会推高成本、降低效率。在欧美国家,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完善,透明度高,保证了P2P平台的良好运营。其实在2012年12月,国务院已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和查询范围等环节的具体规定。根据该条例,P2P行业可尝试制定信用等级标准、建立信用评分体系,科学、系统地甄别和跟踪信息,逐步与银行业的征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另外网贷平台之间也要开展广泛合作,进行信息互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具有不良信息记录和逾期欠款的客户进行重点标注和风险提示。
为此,一方面建议要积极促进央行与P2P网贷平台征信系统的对接,另一方面,要建立改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
三、从单个的p2p网贷平台来看
加强贷前审核
P2P网贷平台虽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但是作为一个信息中介,也应当对平台上的借款项目进行一定的审核,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审核的内容包括借款项目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信用记录、贷款偿还的可行性、资金用途和救济可能性等。其中,针对贷款人的审查重点应该落在其资金的来源上,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判断是否不法人员通过网络借贷的途径处理灰色收入;而针对借款人,应对资金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对借贷合同的审查中应该注意约定的利率是否在法律要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还款期限约定是否合理,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则无法还款的可能性会提高。
另外,还应完善P2P网贷平台的信用评级。平台在管理中,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借贷合同进行风险评级,综合评定后判断此存在的风险并进行说明,为借贷双方提供参考,进行风险提示。目前各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各种类的资信证明,还要求视频认证等,但是这些信息的证明力不足,因此可以采取与第三方信息共享的方式来增加其证明力,比如,身份证认证可以与全国统一的公安部系统联网,学历认证可以与教育部系统联网,产权房屋证明可以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合作,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等。
对借款规模的限制
P2P网贷平台本身的资金规模毕竟有限,自身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的担保能力也是有限的,可以说,P2P网贷平台促成的借贷交易规模越大,借款方潜在的违约数额也越高,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从理论上讲,需要考虑在一定比例借款方同时违约的情况下,贷款平台还能够以其风险准备金或者其他承诺的保障资金偿还投资者。因此,可以设计一种固定比例交易禁止规则,即当借款额度达到出借总额一定比例时,借款行为即被禁止,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合同不得成立警示标志,从而控制交易风险。
另外,也要设立每个借款者的最高借款额度。P2P平台应定位于小额信贷,如果出现较高的借贷金额,一旦发生借款人或者平台违约事件,贷款人将因此承受巨大损失为此。因此,要为用户设立最高借款额度,比如现在拍拍贷的普通借款标设计的额度就是3000元到50万元。P2P网贷平台也可以以不同的信用评级为基础,每一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借款额度,信用等级越高,借款额度越高,反之亦然。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既是为了弥补平台自身的坏账损失,也是为了保障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于平台对每笔借款计提的一定比例的金额,并且独立于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一旦借款逾期,平台将会用风险准备金来偿还贷款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同时平台获得补偿部分的债权追索权,得以继续向借款人追索。这是P2P网贷平台为贷款人提供的一种保障资金安全的方式,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已经采取了这种方式,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覆盖率以及管理和使用方法,行业自律协会或者监管机构以后应当做出具体规定。
加强同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资金托管机制
引入风投迎来托管,使客户投资和充值的资金不在经手平台,而是托管于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从而无法动用客户托管鱼第三方平台的资金。客户不论是充值还是投资都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客户的投资资金也将直接进入借款人开立的账户。资金流和资金的结算完全独立于网贷平台,保证了平台无法建立“资金池”。且客户可以随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查看自己的资金动态,对资金流向了如指掌。所以说开通了资金托管后对平台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于投资人也更加负责更加安全。
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产品登记
日前“十项原则”中首提了实名制登记的问题,即要求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确保资金流向的合法性。这里的产品登记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凡是平台上出售的产品就应该进行登记,作为消费者权利的凭证,一旦出现违约或非法操作,能够找到最终责任人。
加强信息披露
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很多平台都承诺有资金托管等保障措施,却没有提供真实的材料供用户审查,使用户难以了解平台的运营模式、风控情况,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因此需要强制平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注册资本以及变动情况、资金托管报告、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高管人员的组成和变动等。另外,平台也需履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增强保密意识
P2P网贷平台应该按规定妥善保管用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借贷业务信息等,依法保守用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平台还可以进行科技创新,完善网站设备,提升网站防范黑客进攻的能力,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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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的黑 发表于 2017-12-6 17:03
扯淡啊,感觉你在开玩笑啊
这里一方面是对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大家参考一下,一个健康、合规的p2p市场应该是什么样的。如果我说的这些监管部门和整个p2p行业都能做到的话那p2p可以说是完全没有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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