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2012年7月13日,庞某霞、周某区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韦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14日 2012年7月26日,庞某霞、周某区又向韦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8月26日,并且约定若逾期不还则庞某霞、周某区支付韦某违约金4000元。上述两笔款项均逾期未还,韦某三番五次催讨,但是庞某霞、周某区拒绝还钱。 2014年1月,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庞某霞、周某区连带偿还原告韦某借款40000元以及违约金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庞某霞、周某区向原告韦某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该案判决后,庞某霞、周某区理应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但庞某霞、周某区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韦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庞某霞、周某区有房产一套,还和他人共同种植有80多亩的速生桉等,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案外人对查封房产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于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后,申请执行人韦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今年2月,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随后,庞某霞与韦某约定从今年3月开始进行分期偿还,每个月至少偿还2000元。 虽然庞某霞有履行能力,但是这两个月还是没有偿还韦某任何欠款。5月8日,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庞某霞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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